(2014)东民初字第8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祯与刘青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祯,刘青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193号原告王祯,男,汉族,1986年07月25日出生,个体。委托代理人冯贵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青如,男,汉族,1964年11月0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了原告王祯诉被告刘青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迅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