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解某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某某,男,汉族,1966年7月19日出生,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解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乐买商贸中心其经营的鑫海电脑专柜,以每张2.50元的价格销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CD光碟。哈尔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其经营的摊位依法扣押非法音像制品1105张,上述音像制品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解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扫黄打非”办公室送鉴音像出版物明细表、哈尔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解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苏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逯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