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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闫先臣与樊祥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先臣,吴国栋,赵继辉,樊祥飞,赵继明,赵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郓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闫先臣,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吴国栋,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赵继辉,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樊祥飞,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赵继明,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赵建全,住郓城县。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郓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樊祥飞、赵继明、赵建全、赵继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祥飞、赵继明、赵建全、赵继辉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闫先臣、吴国栋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闫先臣、吴国栋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丁卫东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