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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法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魏勇进与闫光兴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勇进,闫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法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魏勇进被申请执行人闫光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勇进与被申请执行人闫光兴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闫光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勇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