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恢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鸣放等与曾祥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鸣放,李福厚,曾祥文,曾祥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恢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张鸣放��请执行人李福厚被执行人曾祥文被执行人曾祥圣申请执行人张鸣放、李福厚与被执行人曾祥文、曾祥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年月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祥文、曾祥圣银行存款人民币3971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