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唐容太与苏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容太,苏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唐容太,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告苏婕,女,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容太与被告苏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容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容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容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唐容太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