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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唐容太与苏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容太,苏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唐容太,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告苏婕,女,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容太与被告苏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容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容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容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唐容太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