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卓正禹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卓正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985号罪犯卓正禹,云南省威信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绍诸刑初字第8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正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卓正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卓正禹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卓正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卓正禹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04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