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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至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曲、刘波、黄家林、邓辉彬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曲,刘波,黄家林,邓辉彬邓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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