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至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曲、刘波、黄家林、邓辉彬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曲,刘波,黄家林,邓辉彬邓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