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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江本娟与刘国梁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本娟,刘国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江本娟。被告刘国梁。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116-1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被告刘国梁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国梁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永惠人民陪审员  崔维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