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江本娟与刘国梁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本娟,刘国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江本娟。被告刘国梁。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116-1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被告刘国梁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国梁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永惠人民陪审员 崔维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