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4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国亮、杨伟明等与潘敏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亮,杨伟明,顾正德,段裕青,黄燕,潘敏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4264号原告张国亮。原告杨伟明。原告顾正德。原告段裕青。原告黄燕。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路健,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亮、杨伟明、顾正德、段裕青、黄燕诉被告潘敏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亮、杨伟明、顾正德、段裕青、黄燕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国亮、杨伟明、顾正德、段裕青、黄燕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亮、杨伟明、顾正德、段裕青、黄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国亮、杨伟明、顾正德、段裕青、黄燕负担。审判员 曹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符一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