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宇与张亮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宇,张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宇,男,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高平市北城办事处城东居委人,现住高平市长平西街4号,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亮,男,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高平市北诗镇西韩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宇与被上诉人张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张宇负担。审判长 陈晓勇审判员 庞润花审判员 段全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