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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骆惠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龙法刑二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龙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惠强(曾用名周佛钦),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羁押,9月7日被刑事拘留,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4)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惠强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光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骆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抢劫罪2014年1月22日19时许,被害人周某忠于龙门县龙江镇路溪高速公路四大队远来公司停车场(以下简称远来停车场)宿舍内,被告人骆惠强敲开其宿舍门要求周某忠给其人民币5000元过年用,周称没钱,骆惠强便威胁周,并强行将周拉到宿舍外走廊。被告人骆惠强在走廊角落拿出一条铁质水管,持水管往周的腿部打了两棍,周被迫进入宿舍内拿了人民币5000元交给骆惠强。2014年1月30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骆惠强到远来停车场办公室找到被害人周某忠,向周索要人民币3万元,周某忠称没钱并避开骆惠强,骆一直尾随周。当周某忠再次回到办公室后骆惠强便拦住周,并用拳头殴打周背部两拳,威胁周如果不给钱就不准离开办公室。最后,周某忠被迫以自己的名义向同事钟某军借了人民币3000元给骆惠强,由钟某军在广河高速龙华出口处交给骆惠强。2014年2月中旬的一天早上7时许,被害人周某忠在远来停车场宿舍内休息,骆惠强使用铁质水管敲击周的宿舍房门,周某忠开门后,骆惠强便要求周某忠交出人民币3000元,周某忠称没钱,骆惠强便语言上威胁周,恐吓周如果不给钱就将其打到进医院,同时手持铁质水管在其面前走来走去。最后,周某忠被迫给了人民币3000元骆惠强。2.敲诈勒索罪2014年2月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骆惠强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小铁村远来公司停车场办公室二楼财务室找到被害人杨某忠,逼迫杨某忠交出人民币1万元,杨害怕被打,遂交给骆惠强人民币1万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骆惠强无视国法,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惠强辩称其拿了被害人钱财,但并没有使用暴力,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1.抢劫罪2014年1月22日19时许,被害人周某忠在龙门县龙江镇路溪高速公路四大队远来公司停车场(以下简称远来停车场)宿舍内,被告人骆惠强前来敲开宿舍房门,并索要5000元过年,被害人周某忠称没钱,被告人骆惠强便威胁并强行将被害人周某忠拉到宿舍外走廊。被告人骆惠强在走廊角落拿出一条铁质水管,持水管往被害人周某忠的腿部打了两棍,被害人周某忠被迫进入宿舍内拿了5000元交给被告人骆惠强。2014年1月30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骆惠强到远来停车场办公室找到被害人周某忠,索要3万元,被害人周某忠称没钱并避开被告人骆惠强,但被告人骆惠强一直尾随被害人周某忠。当被害人周某忠再次回到办公室后,被告人骆惠强便拦住被害人周某忠,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周某忠背部两拳,威胁被害人周某忠如果不给钱就不准离开办公室。最后,被害人周某忠被迫以自己的名义向同事钟某军借了3000元给被告人骆惠强,由钟某军在广河高速公路龙华出口处交给被告人骆惠强。2014年2月中旬某天早上7时许,被害人周某忠在远来停车场宿舍内休息,被告人骆惠强使用铁质水管敲击被害人周某忠的宿舍房门,被害人周某忠开门后,被告人骆惠强便向被害人周某忠索要3000元,被害人周某忠称没钱,被告人骆惠强便语言上威胁、恐吓被害人周某忠如果不给钱就要将其打伤,同时手持铁质水管在被害人面前走来走去。最后,被害人周某忠被迫给了3000元被告人骆惠强。2.敲诈勒索罪2014年2月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骆惠强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小铁村远来公司停车场办公室二楼财务室找到被害人杨某忠,逼迫交出10000元,被告人杨某忠害怕被打,遂交给被告人骆惠强1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该案的立案侦查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骆惠强无投案自首情节。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骆惠强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康证言,证实骆惠强是其亲哥哥,是吸毒人员,没有正当工作,也不在其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其公司惠州市龙门县高速公路四大队路溪停车场。其公司的财产和业务都与他没有关系。他长期殴打勒索其公司员工钱财,不给就殴打其公司员工,现在很多员工都不敢回来上班。周某忠、林某优、潘某文等人都向其反映骆惠强殴打他们、逼他们给钱,还听说他敲诈勒索了几个高速大队的停车场员工。其没有同意过他使用其公司钱财,也没有让他打理公司的事情,他只是在那里住。他是吸毒人员,其不想他吸毒所以不可能让他有钱购买毒品。他一共敲诈勒索其员工加起来也有十多万元了,都用于吸毒和赌博。其希望公安机关要从严处理他。2.证人潘某文证言,证实其受骆惠强威胁导致无法正常上班。2013年年底,骆惠强就说看其不顺眼,让其不要在保管场上班,其把事情告诉了保管场老板,他知道后就一直威胁说见其一次就拿刀砍一次。2014年3月某一天,当时其在停车场一个房间跟朋友打麻将,骆惠强突然冲了进来,什么都没说就开始对其拳打脚踢,还一直追着叫其以后不要来上班,押金也不会退给其,宿舍物品他也会烧掉。后来骆惠强知道其还在保管场工作,而且看见其私家车停放在保管场里面,先用铁棍砸其车,并扬言要放火烧掉其车。其不知道他为何要威胁、殴打其,其并没有得罪过他。骆惠强还经常威胁保管场的周某忠、林某优、钟某军、刘某南,向四人要钱。2014年,有一次在保管场里面,其看见骆惠强问周某忠拿钱,拿钱的时候看见骆惠强拿出刀来威胁周某忠,其不清楚周某忠给了多少钱。骆惠强每次问周某忠拿钱都是几千、几万的,而且周某忠也不敢不给,因为不给骆惠强就打他,而且有时候还拿刀拿水管。其听周某忠说他已经被骆惠强威胁拿走了几十万。骆惠强也经常威胁林某优拿钱,而且老是用巴掌打林某优的头,不给就打,林某优因为害怕,已经辞职走了。骆惠强还威胁刘某南在十几分钟之内拿一、二千给他,后来刘某南怕被打就把钱给了他。2013年春节,因为负责财务的周某忠有事不在,其他人把拖车费给了钟某军,骆惠强知道后就问钟某军拿钱,钟某军把几千元拖车费全部给了他。还有一次是2014年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骆惠强叫周某忠去办公室,周某忠进入没多久其就听到里面有打斗的声音。其马上到办公室门口,听到骆惠强使劲骂周某忠。后来周某忠在值班室拉起裤子来看伤势,其看见小腿有两条明显发紫黑色的瘀痕。周某忠说刚给了骆惠强5000元,如果不给就被打。3.证人林某优证言,证实骆惠强长期拿武器威胁、敲诈勒索其和公司其他员工,如果不给就打,还在语言上恐吓和侮辱。2014年1月22日19时左右,其在惠州运来车辆拯救服务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宿舍走廊时听见了周某忠房间有吵闹的声音,接着其就看见了骆惠强拉扯着周某忠从房间走出走廊,听见骆惠强气势汹汹对周某忠讲“你怎样都要拿出钱来,死都要死出来,你没钱就和你老板讲”,周某忠就讲“真的是没钱”,骆惠强就辱骂周某忠,骂得很难听,越骂越凶,然后骆惠强就在走廊的角落里拿了一条长约1.5米长的五寸口径的水管冲向周某忠,拿起水管就向他的右腿用力打了过去,打了两下就停了下来,举着水管威胁周某忠,周某忠无奈之下拿了5000块钱给他。骆惠强胁迫其四、五次,其都有拿钱给他,共约7000-8000元左右。其记得在2014年8月26日、27日两天其被骆惠强胁迫拿走了4000元,8月16日14时左右,骆惠强打手机叫其上他宿舍,其去到后骆惠强很凶叫其拿3000元,其说只有1500元,他还说:“他妈的,叫你办点事都办不好,要你有什么用,信不信挖个坑埋了你”,然后其就给了他1500元,然后再向公司司机借了1000元。8月27日15时30分左右,其在宿舍见到骆惠强,他拦着其说“拿3000元来,我要回家”,后来其向周某忠借了1500元给他。骆惠强动手打过其两次,一次在2013年底,他借不到钱为了泄愤把老板买的一张约35000元的茶几当柴烧了,其看到就告诉周某忠这个情况,他知道后说其“二五仔”,举起手掌向其肩部打过来,其举手挡住了,然后他粗言秽语骂了很久。还有一次在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2时许,周某忠安排其“放车”,放车后骆惠强说其没有通知他,又举起手打其肩部,其挡住了,之后他就一直辱骂和恐吓其。2014年5月24日10时许,骆惠强订了一套家俬,当时周某忠没有提取现金,家俬店老板没收到钱,骆惠强觉得没面子就把周某忠的两边脸都打肿了,还一边辱骂了约30分钟。骆惠强经常向他们拿钱,拿不到就胁迫和殴打他们,其还听说骆惠强还胁迫公司的刘某南拿了1000元。4.证人刘某南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其看到骆惠强手拿着铁棍在宿舍走廊上打周某忠,并威胁拿钱给他。其看见周某忠的脚被打了两下然后跑进宿舍拿钱给了骆惠强。还有一次是早上8点多,骆惠强在保管场办公室叫周某忠拿钱,周某忠说没钱,骆惠强就开始打周某忠,说不拿钱给他就不能离开办公室,后来周某忠就给了他3000元。2014年2月某天7时左右,骆惠强拿着水管威胁周某忠要钱,说不给就打到他进医院,后来周某忠就拿了钱给骆惠强,具体数额其不清楚。2014年的一天下午骆惠强问其要钱,其知道他脾气也见过他报复不给钱他的人,其害怕不给钱他也会打其,所以其就去路溪问人借了1000元给他。他一共威胁了其两次,共拿走2000元。当时骆惠强没有用暴力殴打其,其怕被他打就给了钱他。这2000元是其自己的钱不是公司的钱。5.证人钟某军证言,证实骆惠强经常来公司敲诈勒索,其记得就有四次。第一次是2013年春节期间,经理周某忠放假回家,其在公司值班,骆惠强就来公司找其要钱,骆惠强看到其钱包里面有2000元,说不够,问其有没有拖到车或者公款,叫其拿给他。因为骆惠强是公司老板的哥哥,所以其向同事黄某德拿了1200元(拖车费)给他。第二次是2014年1月22日傍晚,其在宿舍走廊看到骆惠强拉着周某忠从房间到走廊,在走廊的角落拿出一条长1.5米左右的水管冲向周某忠,并且打了周某忠右腿两棍,周某忠无奈之下拿了5000元给他。第三次是2014年1月30日15时许,其在广河高速公路龙华出口附近修车,周某忠打电话来向叫其拿3000元给骆惠强,其说在修车,骆惠强就从龙江开面包车过来广河高速公路龙华出口处向其拿了3000元。第四次是2014年2月中旬的一天7时许,其在走廊看见骆惠强手持一根铁棍不断敲周某忠的宿舍门,后来周某忠就被迫拿钱给他,拿了多少其不清楚。公司员工基本上都被骆惠强威胁并拿过钱。一般是用语言威胁恐吓,手持铁棍、水管等工具进行殴打,行为非常暴力。6.证人黄某德证言,证实骆惠强长期威胁别人,勒索钱财。其知道骆惠强勒索了周某忠钱财三次。第一次是在2014年1月22日19时左右,其看到骆惠强在宿舍拿了一根约一米五的铁水管在打周某忠,威胁他给钱他。周某忠拿了5000元给他。第二次在2014年1月30日早上8时左右,骆惠强在保管场值班室向周某忠开口要3万元,周某忠说没钱,骆惠强走到哪里跟到哪里,周某忠只能打电话给钟某军,以自己名义借了3000元给骆惠强。第三次在2014年2月中旬某天7时左右,其看到骆惠强用铁棍把周某忠宿舍的门敲烂了,向周某忠索要3000元,周某忠就给了他。骆惠强多次到周某忠家里要钱,很多员工也被他打到不敢上班。7.证人陈某忠证言,证实2014年2月1日早上9时许,其看见骆惠强在财务室大闹,说要钱,财务室的员工说没钱,老板的哥就开始动手和拿东西砸向财务室的员工。其和好几个同事就马上冲进财务室拦住骆惠强劝说他,他听到没钱就走了。8.证人张某辉证言,证实骆惠强跑到杨某忠公司财务室要求给他1万元,杨某忠给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周某忠陈述,证实骆惠强是其堂哥,他没钱就会威胁他们给钱,不给就拿刀追,同事都不敢回公司上班了。2014年1月22日19时许,骆惠强拉着其从房间到走廊,在走廊的角落拿出一条长1.5米左右的水管冲向其,并且打了其右腿两棍。其无奈之下拿了5000元给他。2014年1月30日早上9时,在保管场内值班室骆惠强向其开口要3万元,其说没钱,骆惠强很生气用拳头大力打了其背部两拳,后来其就打电话给钟某军,以自己名义借了3000元给骆惠强。2014年2月中旬7时许,骆惠强拿着水管在其宿舍门口站着,宿舍的门被他用水管敲凹了下去,要其给钱他,说不给就打到其抬进医院,其没办法就给了他3千元。骆惠强在2013年11月份开始威胁其要钱,2014年5月7日,骆惠强说要买手机,问其拿4200元,其给了。2014年5月19日,骆惠强说没钱买烟,其又给了他1000元。2014年6月30日,骆惠强没钱打麻将又问其要9000元,后来又叫其给了2000元,然后他说他女儿没钱用又问其拿了1000元,合共给了他12000元。2014年7月2日,骆惠强外孙生日又向其要了5000元。2014年8月16日,骆惠强和其说要回惠东问其要2000元。骆惠强总共威胁勒索其20万元,都是打其或者威胁其给钱,其都有记录。2014年8月30日大概16时30分,骆惠强突然拿起一根木棍往其身上打,让其给钱他,其反抗,他就从车里拿出一把刀柄大概50公分的铁制大砍刀来。2014年9月4日,骆惠强威胁停车场员工不准走,要每个员工把口袋翻开给他看里面的钱,不配合就打他们。刘某南就向别人借了1000元给他。骆惠强还威胁过林某优给钱他,一共给了8500元。公司停车场的员工基本都给他威胁过。2.被害人杨某忠陈述,证实2014年2月1日早上9时30分左右,骆惠强来到其办公室就叫其拿1万元给他,其就给了他。2月13日早上,骆惠强又来到其办公室要其给1万元,其说没有,他就打其,其同事就把他拉走了。5月26日他又到小金口小铁村高二停车场打其,用背包砸了其一下。因为骆惠强吸食冰毒,他向其拿钱,只要不给,他就动手打其,其在没办法的情况下给了钱。(四)被告人骆惠强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在龙门县路溪高速公路四大队保管场居住,负责监管工作,是其弟弟周某康叫其在那里养老的,其没有在保管场与他人打架。周某忠是其堂弟,在保管场负责财务,其没有钱就会找他拿,其向他拿钱等于向公司拿钱,不需要经过审核,周某忠给钱其都有记账的。其忘了跟周某忠索取过多少次多少钱财,但没有暴力行为。其在保管场没有与其他员工打过架也没有借过钱。(五)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位于广东省龙门县龙江镇路溪高速公路四大队远来公司停车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小铁村委会远来公司停车场办公室楼二楼财务办公室。以上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规则,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被害人周某忠财物,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忠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应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骆惠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惠强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骆惠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骆惠强辩称其拿了被害人钱财,但并没有使用暴力,不构成犯罪。经查,证人周某康、潘某文、林某优、刘某南、张某辉等证言与被害人周某忠、杨某忠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一致证实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被害人周某忠财物或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忠财物。因此,被告人骆惠强提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结合被告人骆惠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惠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十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26年9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清,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阳旭畅审 判 员  林洁靖人民陪审员  余伟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文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