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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维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江某,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江维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秦红民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晓金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秦红民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刘浩冬执 行 员  王锦鑫执 行 员  葛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范长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