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杨万金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82号罪犯杨万金,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12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洪泽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泽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万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至2025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万金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淮中刑终字第00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9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万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1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杨万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杨万金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淮安市非税收入缴款书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万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涉黑犯,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万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