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余杭区清合嘉园东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清合嘉园东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71号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明。委托代理人:严诚强。被告:杭州市余杭区清合嘉园东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代表人:俞玉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余杭区清合嘉园东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余杭区清合嘉园东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9元,减半收取819.50元,由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国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