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肖吉川与田春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吉川,田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01832号申请执行人肖吉川,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田春阳,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肖吉川与田春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06262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06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李长海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维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