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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肖吉川与田春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吉川,田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01832号申请执行人肖吉川,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田春阳,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肖吉川与田春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06262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06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李长海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维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