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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秀新与被执行人何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新,何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瓜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新,女,生于1968年5月16日。被执行人何明军,男,生于1966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张秀新与被执行人何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瓜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明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何明军的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王 晓审判员  张宾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