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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海港与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港,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50号原告:张海港。委托代理人:刘宝军,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港诉被告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港以与被告宋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张海港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晓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