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祁锦年与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戴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锦年,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戴卫明,严文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045号原告祁锦年,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委托代理人吴昌武,黄州东湖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州区南湖农场柞舟山,组织机构代码77078880—X。法定代表人:戴卫明,董事长。被告戴卫明(曾用名戴伟明),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人,住江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严文燕,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原告祁锦年诉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及戴卫明、严文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振羽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锦年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昌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及戴卫明、严文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锦年诉称:由于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需要,自2012年起多次向原告购买煤炭,期间除给付部分货款外,截止2014年4月24日止尚下欠原告货款798436.10元,当时被告戴卫明承诺于2014年5月底全部结清,可是时至今日却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下欠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等。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及戴卫明、严文燕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块煤,每月供货400吨,价格根据当月行情定价,第二个月收货后三日内结清前月货款。2014年4月24日,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截止2014年4月24日对帐欠祁锦年煤款499436.10,欠往来款299000,合计欠款798436.10元。”并加盖了公章。另查明,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被告戴卫明持股95.5%,被告严文燕持股4.5%。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合同。2014年4月24日,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是对合同款项的结算和确认,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应按此数额偿还货款。原告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戴卫明和严文燕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被告戴卫明和严文燕偿还货款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祁锦年支付货款798436.10元。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178本案诉讼费11784元,由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振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中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