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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北京长润摩彩涂料有限公司与北京顺鑫诚信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935号原告北京长润摩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经济开发区B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宝红,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顺鑫诚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工业区18号。法定代表人王占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长润摩彩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鑫诚信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长润摩彩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长润摩彩涂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长润摩彩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九元,由原告北京长润摩彩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