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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刑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惠昌合同诈骗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执字第338号罪犯陈惠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了(2006)徐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惠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惠昌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沪一中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罪犯陈惠昌曾于2009年9月22日被减刑一年二个月;曾于2011年7月22日被减刑一年二个月;曾于2013年2月22日被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3日。执行机关上海市五角场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提讯了罪犯陈惠昌。审理期间于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2月1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综合考量罪犯陈惠昌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财产刑执行情况、退赃情况、历次减刑情况以及家庭情况等因素后认为,罪犯陈惠昌不适宜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惠昌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虹代理审判员  常宝妹代理审判员  范勇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顺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二、《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