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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潢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潢川县供销合作社、被告刘忠梅、贺保明、第三人李胜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潢川供销合作社,刘忠梅,贺保明,李胜平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潢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潢川供销合作社。委托代理人李中友,该社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家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梅,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白店乡。委托代理人刘智声,潢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保明,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白店乡。第三人李胜平,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潢川县供销合作社、被告刘忠梅、贺保明、第三人李胜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潢川县供销合作社、第三人李胜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原告判决前,原告及第三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潢川供销合作社、第三人李胜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伟人民 陪 审员 陈春彦人民 陪 审员 陈 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兼) 陈春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