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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8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瑞东与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东,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8868号原告陈瑞东,男,1989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委托代理人邹俊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军,男,196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委托代理人徐均,男,住江苏省大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东诉被告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8.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59.40元,由原告陈瑞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曦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