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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郝芳与姜新贵、陆保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芳,姜新贵,陆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芳,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新贵,男,1974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云飞,沙湾县司法局东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保林,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上诉人郝芳为与被上诉人姜新贵、陆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由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刘巧贞审判员 方 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