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何文斌、官仁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文斌,官仁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038号申请人何文斌。申请人官仁安。现申请人何文斌与官仁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7日经鄂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子湖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两车受损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维修费见发票。二、以上费用由何文斌承担,此事故一次性处理,无任何遗留问题,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生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何文斌与官仁安就事故责任纠纷达成的前述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敦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