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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何文斌、官仁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文斌,官仁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038号申请人何文斌。申请人官仁安。现申请人何文斌与官仁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7日经鄂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子湖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两车受损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维修费见发票。二、以上费用由何文斌承担,此事故一次性处理,无任何遗留问题,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生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何文斌与官仁安就事故责任纠纷达成的前述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敦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