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何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庞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某乙,男,汉族。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庞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何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某甲诉称,何某甲的监护人庞某甲与何某乙与2012年9月28日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何某甲由何某乙抚养,但何某甲一直随监护人庞某甲生活至今,何某乙拒付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何某甲由其监护人庞某甲抚养,何某乙每月支付1800元的抚养费。住院医疗费用和其他大额费用由何某乙承担。诉讼费由何某乙承担。何某乙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何某甲父亲何某乙与母亲庞某甲于1998年5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何某甲出生于1999年10月5日,系双方婚生子,现在高中就读。2012年9月28日,何某乙与庞某甲因感情破裂,经协商自愿离婚,并在新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对财产及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其中约定婚生子何某甲由何某乙抚养。但何某甲实际上一直由其母庞某甲照顾养育。何某甲提供的平顶山市卫东区五一路街道办事处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何某甲从小至今一直和母亲庞某甲一起居住生活,并由其邻居宋某某、侯某某、王某某、段某某签字按印,予以证实。因何某乙实际未尽抚养义务,拒付抚养费,何某甲起诉到法院,要求将何某甲的抚养权变更为归庞某甲所有。另查明,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何某乙系平煤集团铁运处职工。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达成的调解意见为:一、何振邦的抚养权归何某乙,何某甲的日常生活由庞某甲照顾。二、何某乙自2013年12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何某甲、庞某乙抚养费共1800元。上述事实由何某甲提供的庞某甲的离婚证、庞某甲和何某乙的离婚协议书、何某甲的邻居及居住社区出具的证明、何某甲的陈述材料、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2013)新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调解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父母双方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结合本案,存在如下情况:庞某甲与何某乙自愿协议离婚,其后何某甲抚养权归父亲何某乙,但事实上一直由其母亲庞某甲实际照顾抚养,故何某乙并未实际承担起其抚养义务,抚养权与实际的抚养关系并不相符,变更抚养权归其母亲庞某甲抚养,更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也更有利于抚养权利义务的行使。何某甲和其母亲庞某甲一直在一起居住生活,感情更深厚,家庭环境也更有利于何某甲的教育成长。且何某甲已经十六岁,自愿变更自己的抚养权的意愿应当得到保护。综上,对于何某甲要求变更抚养权由庞某甲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何某甲的实际需要,何某乙的负担能力和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参考双方在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调解书中业已确定的调解意见,抚养费确定为每月900元,对何某甲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对于何某甲主张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其他大额费用由何某乙承担的诉讼请求,因该项费用尚未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何某甲的抚养权归庞某甲。二、何某乙每月支付何某甲抚养费900元,直至何某甲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自2015年3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三、驳回何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何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晓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