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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柯建春与被执行人柯长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建春,柯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柯建春。被执行人柯长顺。申请执行人柯建春与被执行人柯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没有相关记录,2014年12月1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施拘留未果,并将被执行人柯长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尚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