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常明与被告刘四民、陈守治、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明,刘四民,陈守治,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059-3号原告常明,男,1967年8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永军,西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刘四民,男,53岁,汉族。被告陈守治,男,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告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纪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明与被告刘四民、陈守治、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如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智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永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