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之敬、王连迎与王福广、王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之敬,王连迎,王福广,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王之敬,男,农民。申请执行人王连迎,男,农民。被执行人王福广,男,农民。被执行人王朋,男,农民。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福广、王朋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