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国灿与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灿,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工农路*号。法定代表人:石富勇,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国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曲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韶关曲江支行的xx元限额内的存款(账号:44718001040011943)。上述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