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兰媚诉王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兰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告王某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后,原告兰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本院收取130元,由原告兰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葭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