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北京龙天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刘志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北京龙天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刘志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灵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龙天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郭恒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志华,男,汉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依据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志华的银行存款3279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自建 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 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亚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