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欧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冷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农民,住冷水江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0月30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欧某同意,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肖若谷独任审判,书记员兰思雪担任记录,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松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晚,阳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欧某求购50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双方约定在冷水江市岩口镇金星村大坪地段交易。随后,双方赶到约定地点,欧某在阳某的车上贩卖了2小包甲基苯丙胺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阳某,得赃款500元。第一次毒品交易结束十余分钟后,阳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欧某求购200元毒品,双方约定仍在上次毒品交易的地点见面。后欧某赶到约定地点,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小包甲基苯丙胺给阳某。交易结束后,两人被接举报在交易现场附近守候的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欧某身上查获并扣押了6小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小米手机1部。从阳某身上查获3小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经鉴定,从被告人欧某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2.509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阳某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3.013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0.1831克,均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所述,被告人欧某贩卖毒品2次,贩卖甲基苯丙胺5.7064克,得赃款700元。到案后,被告人欧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从被告人欧某处扣押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1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尿检报告、毒品收缴专用收据、电话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阳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意见;被告人欧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欧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欧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小米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肖若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兰思雪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