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通拉嘎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通拉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185号罪犯通拉嘎,曾用名哈日通拉嘎,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判前系牧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新左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通拉嘎犯盗窃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刑期无变动。截止2015年2月12日,剩余刑期二年零三个月三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江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张明政、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通拉嘎在2013-2014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通拉嘎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一贯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政治、技术学习,经考核成绩良好,劳动中积极肯干,能够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内共获狱政记功奖励三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2013-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通拉嘎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悔改表现较好,该犯基本符合减刑条件。但由于该犯未能积极履行罚金缴纳义务,且无家庭确有困难的相关证据支持,故在本次减刑中从严掌握,酌情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通拉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江审判员 张明政审判员 包立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