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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何冬梅与刘小秋,孟祥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冬梅,刘小秋,孟祥兵,重庆盛名会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直属第一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初字第00749号原告何冬梅,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何君,单位地址重庆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秋,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孟祥兵,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重庆盛名会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69号附8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3940-8。被告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子舞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18688044-7。被告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直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组织结构代码18692400-8。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东路鼎泰逸景园高层公寓1、3楼。委托代理人张婧,身份律师,单位地址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何冬梅诉刘小秋,孟祥兵,重庆盛名会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直属第一分公司,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冬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冬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冬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