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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杨永春、杨金梅与张玉停、马广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春,杨金梅,张玉停,马广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03号原告:杨永春,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杨金梅,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衡雪,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停,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马广莲,女,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明光市。案由:生命权纠纷。原告杨永春、杨金梅与被告张玉停、马广莲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春、杨金梅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玉停、马广莲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春、杨金梅撤回对被告张玉停、马广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春、杨金梅负担。审判员  张淑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莲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