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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静与被告庄文国、蔡金荣、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庄文国,蔡金荣,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初字第390号原告赵静,男,汉族,1985年3月30日出生。被告庄文国,男,汉族,1974年2月25日出生。被告蔡金荣,男,汉族,1960年3月8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广化街2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与被告庄文国、蔡金荣、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静负担。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竹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