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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29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受伤严重,需继续住院治疗和伤残评定,原告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樊全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