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元亨启泰经贸有限公司、潍坊鹏盛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元亨启泰经贸有限公司,潍坊鹏盛机械有限公司,潍坊浩瑞机械有限公司,张建东,胥克燕,石文军,武法省,刘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商初字第144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元亨启泰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潍坊鹏盛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浩瑞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建东。被告胥克燕。被告石文军。被告武法省。被告刘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3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