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魏东各与程超廷、盛龙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东各,程超廷,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42号申请人魏东各。被申请人程超廷。被申请人盛龙。申请人魏东各因与被申请人程超廷、盛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超廷、盛龙银行存款78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786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程超廷、盛龙所有的价值为786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田素果、西香姣用于担保的共同共有的位于久久花园南组团二期20号楼东单元三层东户的房产一套;三、查封担保人魏东各用于担保的位于济宁市洸河路西首与金塔路交汇处第0012幢01单元4层0402号房的房产一套;四、查封担保人田素果用于担保的位于“西城国际”一期16号楼东二单元4层402室的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王 杰审判员 宋广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非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