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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民初字第3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沙法法与财保巴州分公司、张欢喜、葛仁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法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张欢喜,葛仁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库民初字第3848号原告沙法法,女,回族,1969年6月5日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毕光伟,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简称财保巴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八楼,代表人马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欢喜,男,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被告葛仁健,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毕程程,库尔勒市恰尔巴格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法法与被告财保巴州分公司、张欢喜、葛仁健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法法以起诉主体有误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法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10元,减半收取110.55元,由原告沙法法负担,余款退付原告沙法法。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白 薇人民陪审员 张灵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