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上海喜华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与上海大荣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68号原告上海喜华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友刚。委托代理人周伟,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顾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荣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根宝。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喜华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荣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喜华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喜华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世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少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