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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青松与杨秋琴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松,杨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王青松,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秋琴,女,汉族,1965年9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第10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秋琴银行存款53192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宁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刘建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银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