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字第9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深圳市科骏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陈汝光、黄玲惠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深圳市科骏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陈汝光,黄玲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918-3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8号106、107、108房,组织机构代码为56976936-7。法定代表人潘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骏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桃花源科技创新园主孵化楼301、303、305室,组织机构代码为71528390-5。法定代表人臧余田。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合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泰然211栋工业厂房第6层618,组织机构代码为66708591-1。法定代表人陈汝光。被执行人陈汝光。被执行人黄玲惠。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深圳市科骏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陈汝光、黄玲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二初字第000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某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玲惠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水径村中海怡翠山庄某号房产的现值进行了评估并已作出深国房评字第某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的评估现值为人民币某万元。评估报告送达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与2014年6月13日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底价为人民币某万元,因无人竞买未能成交。本院经研究决定将上述房产的拍卖保留价下调至人民币某万元后委托该中心安排第二次拍卖,在该中心于2015年1月9日举行的第二次拍卖会上,上述房产由广州市正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拍卖保留底价人民币某万元的价格竞得,竞买人已将拍卖款项付至本院执行账户。另,本院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骏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扣划了人民币某元,上述款项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某元后,余款已全部划付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无发现有其他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静审 判 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