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7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高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梁某,郭某,高某,梁某,郭某,高某,梁某,郭某,高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798-1号原告郭某被告高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高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高某的六个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高某在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账户内的存款。二、冻结被告高某在长安银行榆林世纪广场支行开设的账号账户内的存款。三、冻结被告高某在工商银行榆林开发区支行开设的账号账户内的存款。四、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上述账户内的存款(以人民币71万元为限)只入不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少伟审 判 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廷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