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丙、濮某甲与王某甲、郭某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郭某,王某乙,王某丙,濮某甲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臧宏洲,江苏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王环球。委托代理人臧宏洲,江苏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刘玉伟,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委托代理人唐雷洪,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琳,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丙,系濮某甲的母亲。法定代理人濮某乙。委托代理人唐雷洪,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琳,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甲、郭某,王某乙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少民初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少民初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王某甲、郭某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8元,以及王某乙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35元,本院予以退还。(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李书文代理审判员 张 剑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文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