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施建峰、何汀挺与何汀挺、刘永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峰,何汀挺,刘永明,袁军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93号原告:施建峰。被告:何汀挺。被告:刘永明。被告:袁军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峰诉被告何汀挺、刘永明、袁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建峰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施建峰负担。(以下无正文)审 判 员 刘 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