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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乐陵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枣城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董世峰,总经理。被执行人乐陵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枣城北大街450号。法定代表人邹万来,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国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乐陵市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乐证经字第103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乐陵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宋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万元、占用费(利息)19996731元,共计117996731元及2014年12月24日以后的相应占用费(利息)。但被执行人乐陵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宋国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国强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预期应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宋国强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3600万股股权交割日前的股息、红利等收益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