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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2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丽英与济南天任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英,济南天任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杨小冬,杨春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309-2号原告赵丽英,女,生于1972年3月9日,汉族,系济南市历城区鸿州建筑设备租赁站个体业主,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殷吉贵(特别授权代理),均系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斌(特别授权代理),均系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天任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合(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小冬,男,生于1963年11月19日,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第三人杨春保,男,生于1968年4月14日,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现住江苏省金坛市直溪镇杨家舍村委张家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英诉被告济南天任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小冬、第三人杨春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6元,由原告赵丽英负担。审 判 长  窦希梅审 判 员  杨世才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