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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吴丽平与余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平,余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55号原告:吴丽平。被告:余自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平诉被告余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平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自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丽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自成的起诉,且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吴丽平负担。审 判 员 蔡姣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崇瑜 微信公众号“”